![]()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對不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了規定。可分為三類: 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干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作為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請示報告制度作了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進一步確立了請示報告的工作體制機制。《條例》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相關黨內法規關于請示報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實。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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