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26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朱子微)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5月25日,《福建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福建地處兩岸融合發展的最前沿,是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日益頻繁的國際經貿互動,對信用環境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立法,旨在為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法治保障,以更強力度有效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營造更為良好的營商環境。 《條例(草案)》首先明確了“社會信用”和“信用信息”的定義:前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經濟社會活動中遵守公序良俗,履行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和踐行承諾的狀態;后者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身份和信用狀態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是此次立法中社會關注的焦點。為切實加強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從4個方面強化保障:一是加強機制建設,要求規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和應用,建立健全異議處理、信用修復、投訴舉報、責任追究等機制,明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應當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獲取、異議申請、信用修復申請等服務功能;二是強化權益保護,賦予信用主體知情權、異議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信用主體有權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查詢自身信用信息或者信用報告,了解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三是完善信用修復制度,要求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行業領域信用管理部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按規定程序和時限進行信用修復,同步更新信用修復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修復的信用主體收取費用;四是統一信息公示,規定失信信息應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其他與“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內容、時限不一致的失信信息,不得作為實施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