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邵武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稿)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22日,如有意見請發送至電子郵箱13773006820@139.com。 附件:《邵武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稿) 邵武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配置煙草市場資源,規范煙草市場流通秩序,保障零售戶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維護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等有關規定,結合邵武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區域和市場范圍內,根據卷煙銷售和市場需要對煙草制品零售點進行規劃布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邵武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辦申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申請人,必須是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章 布局標準 第五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應遵循一址一證,應與住所相獨立的、有政府相關部門確定并核發的確切門牌的經營地址。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是指有相關產權證明或合法占有證明的固定房屋,不包含車庫(車棚)、電話亭、報刊亭、居民樓內共用巷道、樓梯間、地下室、值班室、雜物間或者經營場所與客廳、餐廳、廚房、臥室等住家場所混用,界限不明確的,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對卷煙倉儲情況如實說明,申請人的貨物倉庫與經營場所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的附屬倉庫。 本規定營業面積是指實際丈量的面積,不含倉儲、衛生間及封閉的辦公室等不對外營業的場所。 第六條 新增煙草制品零售點與已有零售點可通行間距不少于30米。 第七條按照“總量控制”與“距離控制”相結合的要求,對煙草制品經營零售點進行合理規劃布局,將邵武城區和鄉鎮劃分為三十六個區域,具體根據區域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購買便利等綜合因素合理規劃區域煙草制品零售點戶數,當某區域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滿額時,該區域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在以下場所煙草制品零售點不受本規定第七條的限制,但應當受布點數量限制: (一) 新建封閉住宅小區(含商住一體)按照300戶(套)以內的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300戶(套)以上的設置2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需符合臨街店面的納入本條本項規定執行,本規定頒布之日前已有2戶的不予新增。 (二) 火車站、動車站、汽車站煙草制品零售點最多可設置1個,臨街店面的納入本條本項規定執行; (三) 駐軍部隊等特殊場所對內經營需要的,每個場所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四)加油站便利店(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正向逆向)可各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區域規劃煙草制品零售點戶數及間距限制: (一)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飯店、茶樓; (二)營業規模在200張床位以上的賓館、旅社、招待所; (三)單層整體對外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連鎖超市、綜合商場、便利店、煙酒商店等; 第十條 社會弱勢群體、優撫對象(具有本地戶籍,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且為一至三級肢體殘疾的、烈士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經本行政機關核實的,在片區規劃數未滿前提下,與已有零售點可通行間距可放寬至15米以上,且持證人必須為本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農藥、化肥、化工品、油漆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等?;锲返纳痰?,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以及重點防火區域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制品的場所; (二)中小學進出通道口可通行間距50米范圍內,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可通行間距30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 經營場所不固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自動售貨機(柜)、流動攤點,違章建筑、待拆遷建筑,簡易搭蓋的建筑、臨時建筑; (四)經營場所不具備一定經營條件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所尚未裝修、無招牌、未擺放商品或僅擺放少量商品等明顯不具備正常經營條件的; (五)業態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學生用品、嬰幼用品、文化 體育、網吧游戲、傳真打印、美容美發、按摩推拿、化妝洗滌、藥妝醫械、足療保健、五金建材、裝修裝飾、家電家具、床上用品、電子音像、服飾鞋帽、金銀珠寶、汽車銷售、汽車服務、修理修配、寄遞配送、中介勞服、寄賣典當、金融證券、彩票銷售、儀器儀表、通信器材、農具農資、農畜養殖、農資種子、照相館、寵物店、漁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等專業性較強,與卷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者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 (六)被人民法院、政府社會征信系統、相關部門列為失信人員或黑名單人員的; (七)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在同一場所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本規定規劃數不含電子煙零售許可證,電子煙零售許可證申請辦理按照《福建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需要變更經營地址的;新建中小學及幼兒園、改建中小學及幼兒園進出通道口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員申請搬遷至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符合變更條件的持證零售戶,新址的選定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款關于距離的要求。 第三章雪茄煙煙草制品零售許可的合理布局規定 第十四條 雪茄煙煙草制品零售許可,指申請人選擇許可范圍為單選,且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 雪茄煙零售點的設置實行總量控制模式,轄區雪茄煙零售點總量為3本,達到總量上限時,不再新增雪茄煙零售點,按照“退一進一”原則辦理。申請雪茄煙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主營業務為雪茄煙零售; (二)是經營場所單層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在該經營場所內雪茄煙相關陳列設施、品鑒設施等配套設施擺放面積必須達到該經營場所面積的60%以上; (三)是有專業的雪茄煙經營條件,應具備總容量不少于100升的溫濕恒定系統的雪茄煙煙柜或具有專業雪茄養護房,經營場所內具備新風系統或強排風系統; (四)是業態為主營茶葉、酒水、特色禮品等具有高端消費特征的專賣店及集高端消費體驗為一體的茶室、酒吧、咖啡廳、餐吧及會所等與雪茄煙銷售品吸有營銷互補關系的休閑娛樂服務場所; (五)是符合上級單位關于雪茄特色終端應具備的其他條件要求。 第十五條 雪茄煙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不作為普通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辦理中實地核查距離的參照物,在總量控制區域內,與普通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發證總量分開獨立計算。 第十六條 雪茄煙煙草制品零售點位于居民小區內或對周邊環境產生較大影響的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 雪茄煙煙草制品零售點不得進行雪茄煙許可范圍的變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邵武市煙草專賣局每月對外公開各區域現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戶數和規劃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數量,并設置咨詢臺,便于群眾查詢。 第十九條 對符合布局要求,但又超過規劃數量限制要求的,按輪候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輪候登記備案,待符合合理規劃數量“退一進一”增補時,按申請輪候的先后順序通知前來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可通行間距指行人符合交通規則的通行線路最短距離,測量的起點和終點均為進出通道口中間線。 新增零售戶距離的測量標準為:進出通道口可通行間距符合交通規則的通行線路最短距離,測量的起點和終點均為進出通道口中間線。新設零售點有多個出(入)口的,各出(入)口應同時達到間距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中小學包括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類學校,如職業中專、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等。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均包含本數在內;本規定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邵武市煙草專賣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區域化合理布局進行評價,并根據區域內社會經濟發展情勢的變化適時調整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并予以重新公布(固定的公布地址設在:邵武市人民政府網站、市政府公示欄、邵武市煙草專賣局行政服務大廳等)。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邵武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24年10月22日發布的《邵武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邵煙專[2024]88號)同時廢止。 附件: 邵武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戶數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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